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视角下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构建研究
作者:管晓锐
摘要:

以建立适应中国博物馆体制的博物馆策展人制度为出发点,借鉴美国社会学家W·理查德·斯科特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围绕制度“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结合国内博物馆策展实践,探讨设立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工作机制的有效路径,为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建立和运行提供理论支撑和机制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源于西方的策展人议题在中国文艺理论与美术界兴起,再逐步进入国内博物馆学界并渐成热点。虽然中西方博物馆不同语境下“策展人”身份认知、个人能力和职责范围有所不同,但在中国博物馆事业迅猛发展的近10年,博物馆学界的研究对象从独立策展人、博物馆策展人已上升至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尤其是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本土化的思考,吸引了博物馆界众多从业者和学者目光①。
然而,关涉如何构建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的研究仍略显单薄,近年较瞩目的成果有《论中国博物馆“策展人负责制”的建立》[1]、《中西方博物馆策展人(Curator)制度浅析》[2]和《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本土化的历程与发展》[3],后者作为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策展人制度专题调研”阶段性成果,结合国内博物馆现有体制反思策展工作现存问题,为制度构建提出一系列建议措施。事实上,同属社会科学的制度研究自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已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基础理论即使众说纷坛尚未形成共识,但在制度语境下探讨博物馆策展人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从制度理论开始。
一、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
现当代中国制度研究与现代史学在中国的建立紧密相关[4],进而在西方制度研究理论方法影响下走向具体和细节,成为解释政治、经济、社会现象的学术主张理论支撑②。在制度研究路径上,社会学家刘世定主张“加强社会学跨学科互动,不仅是研究领域层次互动而且还要有基础理论层次互动”[5]。借用社会学领域的制度基础理论,可以尝试在博物馆学界探讨如何形成新的理论分析工具,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开展研究。
制度理论包含了多种多样的研究流派。有西方学者认为,整个制度研究领域充斥着片面的定向战略和零散的知识点,需要联合各个研究群体,综合彼此的理论洞见,从而更加全面地阐明整个领域[6]。
美国社会学家W·理查德·斯科特力求为“制度”下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定义,提出一个覆盖广泛的理论框架,为此,他在著作《制度与组织(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第4版)中提出了一套被广泛认可的制度理论“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这些要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也为人们提供稳定性和意义,从而使人们得以开展各种活动。”[7]在这一定义中,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被确定为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为特定社会行为提供具有弹性的结构框架,如此,方能确保制度既能发挥其强大制约力量,又可以进行柔性变化,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性和牢固性。
在强调制度“规制性”的政治经济领域,学者以工具逻辑看待制度,认为制度不仅有制约、监督社会行为的功能,也有调解、使能和赋权作用,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是规制性要素的突出特征。而在社会学领域,学者们着眼于制度的“规范性”,强调行为人基于共同信念和价值观通过合法手段追求价值目标,这套规范系统不仅赋予行为人权利,而且要求其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在强调组织研究的新制度主义者看来,制度的主导要素是文化—认知,主张通过建构社会共同认可的特定职位身份,不仅塑造行为个人“内在的”主观理解,而且创造社会组织“外在的”文化框架,由此形成共同的信念、行为逻辑和认知维度。
由此可见,由于研究领域、研究重点和目标各异,不同领域学者强调发挥主导作用的制度要素不同。各要素共存于制度中并共同作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但在制度中的配置比例和发挥作用却不相同。
表1 美国社会学家W·理查德·斯科特提出的制度“三大基础要素”[8]
二、 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与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构建
根据体制、制度与机制三者概念关系,显而易见的是,在制度的宏观层面,博物馆体制为策展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在制度的微观层面,策展人制度须通过设立相应的策展人工作机制来运行和维持。因此,设立适应中国博物馆体制的策展人工作机制,是探讨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
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尽管尚未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但是,自博物馆策展行为制度化以来,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大基础要素共同存在于这些制度和机制之中,共同引导和约束博物馆策展人行为,从不同层面促使机制发挥作用,确保制度运行。因此,基于三大基础要素理论,结合国内博物馆实践案例,或可为分析如何设立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工作机制,提供理论框架和有效路径。
(一)规制性要素层面:具有强制功能的策展人工作机制
规制性是政治和经济领域制度的主导性要素,监督和惩罚力量确保了规则系统的稳定。然而,当选择国内博物馆中占比最大的国有博物馆为研究对象时,国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这类组织的制度更有可能存在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同时,在国有博物馆策展职业领域,策展行为人基于职业道德对功利性较为淡化。
这些道德约束成为博物馆策展行为合法性并形成稳定秩序的主要基础,因此,规制惩罚并不是博物馆策展人制度的主导,而是维护策展行为的辅助手段。可以说,设立具有强制功能的博物馆策展人工作机制,就是为博物馆策展行为合法性提供秩序基础,维护博物馆策展人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发挥规制性要素的赋权和奖惩作用,为策展人设立相应的赋权机制和考评奖惩机制。
为此,可以设立“博物馆策展人权利和职责认定机制”“博物馆策展人评估考核机制”和“博物馆策展人激励机制”。湖南省博物馆在体制机制改革中强调策展人赋权,提倡把藏品管理权和业务主导权交给策展人,主张通过调整机构设置,按照藏品类型将研究部和保管部合并,将有该类藏品研究背景的策展人认定为部门负责人(而非临时项目负责人),从而将策展人的职责和行政职权以职务形式固定化。[9]
在设立“博物馆策展人评估考核机制”方面,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将策展工作与策展人和其所在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衔接,对未完成、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个人和部门给予相应的扣分或加分。
然而,设立“博物馆策展人激励机制”却一直以来是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构建的瓶颈,正如段晓明在《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本土化的历程与发展》中指出的系列问题,
展览这一创造性劳动如何用个人业绩考核进行量化?
如何突破工资总额给予奖励?
如何将博物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展览效益挂钩?
如何在事业单位中实现符合市场规律的收入分配?
事实上,策展人激励机制不仅需要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支持,还需要博物馆统筹人事、科研等部门在评估考核基础上,针对职称晋级和奖励分配,参照科研成果级别,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策展成果量化标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量化分值的设定,策展人与策展团队成员的区别和关联是其中的难点,对不同岗位设置权重分或是方向。同时,为突出策展人的话语权,应当由策展人确定策展团队成员名单和岗位,以及确定各岗位成员的分值分配。
湖南省博物馆2018年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聘、晋级评分标准》中将“陈列展览”正式作为科研成果考核项,且分值比重等同甚至超过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10]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2020年制定实施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方案》将展览列入科研项目类,根据展览项目级别给予主研人员和参与人员不同分值。这些做法体现出国内博物馆设立策展人激励机制,推进策展人制度构建的决心和所作努力。
这些强制性且具有奖惩作用的机制,明确规定了策展行为人的职责边界和享有权利,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而与博物馆行政管理体系中目标考核和职级晋升的有效衔接,是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具备强制性的直接体现。
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策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背后,始终存在着看似隐性却又无处不在的行为价值观和准则,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博物馆职业道德,又称职业伦理。遵守策展人制度的个人动机,无论是个人利益、社会责任或是心理认同下的自觉,都无法回避由博物馆行业特质决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国内虽然已有《博物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保障,但更应该有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的自律与约束,后者是衡量博物馆行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11]。
(二)规范性要素层面:具有规范功能的策展人工作机制
在社会学领域普遍强调的“规范性”要素体现于制度“适当性”逻辑,简言之,行为人的首要任务是遵循一种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即“在给定的情境中以及在给定的角色下,如何行事才是适当的行为”。[12]理查德·斯科特进一步指出,规范系统包括价值观和规范。价值观是目标,规范则是追求价值目标的合法方式或手段。
在博物馆策展人制度中,这些价值观和规范基于博物馆职业道德,是对策展行为人如何行动的社会期待,为策展行为人带来荣誉感和成就感。可以说,博物馆策展人制度中,规范性要素发挥主导作用,规范性行为和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是制度主体。可是,到底是什么样的规范性?如何实现规范性?这就要求设立相应的具有规范功能的博物馆策展人工作机制。
具有规范功能的机制不仅要求科学标准,而且应全面系统,涵盖从展览创意到实现全过程各环节。陈晨提出观点,“博物馆应推行一套‘策展人项目制度’最终形成一套完善的‘策展体系’”[13]。根据策展实际,规范性策展人工作机制至少对应展览创意立项、项目执行组织、结项评估3个阶段设立“策展立项申报机制”“项目流程管理机制”和“项目评估结项机制”,再对应各阶段的重要环节分设若干规范,构成一套规范机制体系(图1)。
图1 策展人工作机制结构
国家文物局2019年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博物馆展览内容设计规范(WW/T0088-2018)》《博物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及施工规范(WW/T0089-2018)》作为具有规范功能的博物馆行业策展人工作机制,在术语定义、设计原则、设计流程等方面制定行业标准。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2020年6月发布《展览陈列工程技术规程(T/CBDA 40-2020)》,以及由国家文物局提出并于2009年发布的《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09》《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 23862-2009)》也为博物馆设立规范机制提供支撑。
与此同时,南京博物院、河南博物院、广东省博物馆、首都博物馆和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等省级博物馆通过制订《陈列展览管理办法》或图示化《展览工作流程》在规范性工作机制方面个性化实践。
在信息化时代,规范性策展人工作机制的高效运转,也离不开博物馆智慧管理线上业务平台的信息技术保障,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开发运用了“陈列展览”专项业务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策展业务规范的支撑引领作用,从业务系统信息化层面解决部门间“条块分割、数据烟囱”问题。
(三)文化—认知性要素层面:具有引导功能的策展人工作机制
持有文化—认知性制度观的学者普遍强调建构性规则的重要性。正如理查德·斯科特对构建性规则的表述“以足球比赛为例,建构性比赛规则是对足球比赛中的角色和能力进行社会建构,建构了‘领导’‘教练’‘裁判’等角色,这样,文化—认知性制度理论家就修正和丰富了由规制性制度理论家所描绘的制度肖像。”[14]
由此可见,由文化—认知要素主导的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构建“策展人”“策展团队成员”等角色和这些角色的身份内涵,由此确保博物馆行业内外对策展人身份和价值观的认同。
实际上,中国博物馆策展人身份认同和价值观导向并非一蹴而就,国内各级各类博物馆机构不同程度地吸纳策展人概念并实践策展人制度,体现出众多个性化创新,然而,探寻摸索的过程充满了曲折、挑战和反复。段晓明曾指出行业现存问题“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的推行有赖于策展人身份的确定和专家们将学术成果积极转化为展览输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15]
事实上,这就是在强调文化—认知要素在制度构建中的积极作用。因此,为引导博物馆行业内外加强博物馆策展人身份认定和树立正确价值观导向,设立相应的策展人工作机制显得尤为急迫。
首先,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设立“博物馆策展人职业资格认证机制”。实际上,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博物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16],博物馆策展人职业资格认证仍是空白。然而,国内博物馆的策展工作实践中,又不断强调策展人个人能力和复合型人才素质,要求策展人不能局限于“撰写展览大纲或挑选展品”这种单一职责,而应赋予其更加综合性的权力和义务,要求其具有“优秀的展品研究与阐释能力,需要充分的视觉艺术素养,需要妥善协调各方‘杂务’的经理人本事[17]。
博物馆策展人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与博物馆传统研究人员身份内涵有什么区别?
与独立策展人有什么区别?
博物馆如何选定适合自身的策展人?
这些问题都有待权威机构给予认定。
其次,在博物馆行业层面设立“博物馆策展人成果认定和奖励机制”,提升博物馆策展人的行业认知度、正统性和社会影响力等。博物馆展览作为文化创意作品,与科技发明、文学戏曲等艺术创作等同属创意类作品形态,不应止步于博物馆行业内,还应该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得到对等的价值认可。
这一成果的创造者策展人和策展团队,也应享有相应的个人和集体荣誉及实质性奖励。随着社会公众对博物馆关注度日益提升,国内博物馆越来越注重通过自媒体向社会推介策展人,如,中国国家博物馆展览宣传推文中设有版块罗列策展人和策展团队名单[18]。然而,这仍还需博物馆行业从机制设计层面给予认定和宣传推介。
目前,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推介等活动让社会“博物馆热”已渐成大势,对策展人和其策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仍然缺乏与文学奖、科技成果奖级别和含金量等同的奖项,对策展人个人的成果认定、奖励和宣传推介也显得不够。
另外,在社会评价层面设立“博物馆展评引导培育机制”。与影视作品的影评人、当代艺术展的艺术批评家,以及由此已有的社会评价体系相比,博物馆展览缺乏相应的展评人和社会关注度。如何引导培育博物馆展览的展评人?如何建立博物馆展览评价体系,引导“外部声音”和博物馆行业的“内部声音”联动?[19]
这就需要设立“博物馆展评引导培育机制”,通过设计科学、规范和全面的评价体系,培养和提升行业内外深入理解展览的能力,促进博物馆行业以开放性姿态,引导更多“外部群体”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博物馆展览评价活动中来。如,杭州博物馆策划的线上项目“人人都是策展人”邀请社会公众通过游戏互动获得博物馆策展人身份、体验策展行为并相互评价。[20]
再次,在博物馆组织机构层面设立“策展人培育机制”。博物馆依据自身宗旨定位、目标观众群体、特色藏品资源和展览体系规划等发展条件,对策展人的需求各异,但是,对有学历、有创意和有热情的策展人才需求是一致的。通过设立“策展人培育机制”可以促进策展人才培养和项目培育,提升策展人地位,营造馆内良好学术氛围。国内博物馆尤其应在工作岗位上培养出适合自身发展所需的策展人才队伍。
例如,广东省博物馆推行的“竞争性选拔展览项目主持人制度”[21],提倡馆内中级职称及以上业务人员申报并形成良好竞争氛围。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实行“微展览计划”提倡“以小见大”策展视角,优先选任年轻骨干作为策展人。另外,面向全馆征集策展提案,定期评选培育项目进入展览项目库,给予时间、筹备经费和专家指导等培育支持。
综上所述,制度的三大要素在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中虽然共同作用于博物馆组织和策展行为人,但是,在制度中的配置和发挥作用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了以规范性为主体,以文化—认知性为前提,以规制性为保障的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
三、结语
中国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尚处于构建阶段,不仅涉及博物馆行业或组织个体的制度创新,还需要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支撑保障。同时,制度创立之后如何持续这一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制度在时空中的扩散问题”[22]。
正如社会学家斯廷施凯姆所言“制度的真正力量,在于无论在何处总有某个人真正地关心和看护着组织,以使组织符合各种标准,并因此能够获得回报。”[23]可见,制度的稳定运行还离不开从博物馆行业到组织个体专设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化的策展行为活动。
展望未来,中国博物馆行业方兴未艾、持续蓬勃发展,“高质量发展”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博物馆工作的关键词。与此同时,国内各级各类博物馆机构的个性化探索,又如雨后春笋般突显。围绕博物馆策展人这个诞生于中国博物馆策展实践的“中国概念”探讨策展人制度构建,即使是一个需要鼎新革故的漫长过程,策展人制度仍然是中国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必由之路。以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理论视角切入博物馆策展人制度构建研究,期待将以“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适应中国国情的博物馆事业迈上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改革之路。
来源转载自:文博圈